陈大方律师亲办案例
陈大方律师办理李康生犯盗窃罪案
来源:陈大方律师
发布时间:2011-06-08
浏览量:753

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

刑事判决书

(2009)金婺刑初字第663号

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。

被告人李康生,男,1973年12月30日出生,身份证号码430419197312307479,汉族,初中文化,农民,家住湖南省耒阳市小水镇李家村。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5日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,2009年1月26日刑满释放。2009年7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,同年7月15日被依法逮捕。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。

辩护人陈大方,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婺检刑诉(2009)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康生犯盗窃罪,于200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受理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实行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,被告人李康生及其辩护人陈大方到庭参加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:2009年7月3日凌晨,被告人李康生来到金华市宾虹路汇丰楼3单元,采用插片方法进入501室被害人蒋士言家,在放于卧室床头柜的皮夹内窃得现金人民币800元、美金20元(价值人民币136.93元)、港币70元(价值人民币61.82元)及印尼币3张(无法估价),在放于客厅沙发上的皮包内窃得现金人民币900元、三星牌E250型手机1只(价值人民币410元)。上述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308.75元。当日14时许,被告人李康生乘坐出租车准备前往兰溪市,在金华市江南出城登记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。

上述事实,被告人李康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,且有被告人李康生供述,被害人蒋士言陈述,价格鉴定结论书,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,扣押物品照片,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,前科材料,美元港币汇率兑单,归案经过,情况说明,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,足以认定。

辩护人陈大方的辩护意见是:一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。二、被告人李康生有如下从轻情节:自愿认罪,赃物已被追回并已归还失主。综上,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,并能适用缓刑。

本院认为,被告人李康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,罪名成立,适用法律正确,予以支持。被告人李康生自愿认罪,赃物已被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七十二条、第七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三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被告人李康生犯盗窃罪,判处有其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。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。

(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)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二份。

审判员 张琴

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一日

代书记员 杨燕萍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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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陈大方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浙江百畅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307*********5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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